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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李溪环 字号:[ ]


鲁价格二发〔2017〕13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保障第二类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现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按基准价12元/剂次、上下浮动不超过10%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第二类疫苗价格行为监管,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管理,确保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为接种对象提供优质的接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接种需求。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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